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source:TIME:2011/7/11   hits: 2504 分享: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好“悬剑”管理制度,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令),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份起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我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变化情况,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变动情况、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企业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核查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数据。


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其现有资质条件达标情况,重点核查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达标情况等。


2.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纪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处罚记录,应作为资质监督检查结论的依据之一。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达不到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或有市场不规范行为的企业,由各市(县)视其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工)整顿,情况严重的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建议或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决定,逾期不能改正者,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监督检查程序


1.省属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初审结论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监督检查结束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报。


四、材料要求


1.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


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表1)和《未参加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企业汇总表》(见附表2);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满足企业资质条件数)。


3.《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表3);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相关注册证书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或《安徽省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原件。


五、时间安排


本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在8月底前全部结束。


1.7月底前。企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完成自检、初审和作出监督检查结论阶段。


2.8月1日至8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市、省直管县集中资质核查,办理特级资质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证盖章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8月1日:池州市、宣城市、阜阳市、广德县;


8月2日:淮北市、黄山市、铜陵市;


8月3日:宿州市、滁州市、马鞍山市;


8月4日:六安市、巢湖市;


8月5日:淮南市、芜湖市;


8月8日:安庆市、亳州市、宿松县;


8月9日:蚌埠市、省属企业;


8月10日:合肥市。


六、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本着“简便、高效、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质监督检查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收费和严禁“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如发现此类问题并经查实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安徽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2.未参加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企业汇总表


3.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副本安徽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及未参加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企业汇总表.xls


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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