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ource:TIME:2011/6/18   hits: 3477 分享: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建设执法监察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22号)统一部署,我委制定了《合肥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方案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合肥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委办有关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22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市政府实施意见为核心,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 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继续深入开展,确保建筑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城乡建委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王道荣、王斌任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燃气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具体分工为:

三县、三个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打击辖区内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打击其所监管范围内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打击其所监管范围内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市建筑事务管理处负责打击有关建筑市场非法违法行为;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燃气经营行为;

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

四、工作重点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的。

(五)瞒报、谎报事故的。

(六)无证经营液化气的企业。

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至12日): 5月12日之前,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明确打击重点及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送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

(二)自查排查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自查表(见附件1)报各级工程监督机构。

(三)集中打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四)督查巩固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建设执法监察部门对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完善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成果,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市城乡建委10个督查组将随机督查,发现问题,在严厉打击违法非法行为的同时,对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各县区及开发区、委属有关单位应于6月27日前将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见附件2)报送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传真2692778,电子邮箱:928935406@qq.com)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建设执法监察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辖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立即立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高压态势,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对典型案例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打非”工作的责任,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两场联动。要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工程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要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诚信体系,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五)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不断完善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长效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性的轨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领域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建设工地均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横幅标语不少于2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宣传要不少于3条,同时,利用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注重宣传效果,营造宣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

1、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企业自查统计表

2-1: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打击情况统计表

2-2: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责任单位汇总表

2-3: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责任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登记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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