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source:合肥市建委TIME:2011/5/30   hits: 3122 分享:

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建发、建管、住建)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属各单位及部门,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建设施工,全面加强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安全投入,严肃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属地层级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把城乡建设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深入,促进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和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施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通过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和“一岗双责”等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015年,全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或其他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经费、监理费和检测费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费,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监理企业督促安全生产经费在施工现场的落实。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生产,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齐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房屋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小区超过10万平方米和市政工程造价超过1个亿的项目必须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设行业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到施工现场带班。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业、政府投资代建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

7.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积极推行劳务人员经技能、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实名进行登记,并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8.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每个作业班组至少设立一名技术能力强、有责任心、有经验的同志作为班组兼职安全员,并严格执行班组每日检查制度。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负责人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每个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置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公告,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及项目的安全检查应建立专项档案备查和登记台帐并定期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情况要与员工的安全绩效工资挂钩。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自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安全标准规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并根据定期评价将建设行业企业划分为“ABC”类,进行差别化、资格(资质)动态监管。2012年底前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0.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明确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监理企业要在3年内(2013年底)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行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推进市政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本着简单、便捷、实用,具体要求另行制定。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实施更加有力安全监督管理

12.强化“一岗双责”制。完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各建设工程的并行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3、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行政审批及监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员不得少于20人,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少于10人;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专业人员等办法解决。同时要配备必需的技术装。

14.加强建设(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设(发包)单位要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发生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建设(发包)单位责任,同时责成建设(发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行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辖区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县区(开发区)政府及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作书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管范围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进行公告;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6、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及的城区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监管,各级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现场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档案和资料;施工单位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监理单位要在开挖过程施工中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在地面挖掘和土方开挖施工前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在作业现场开展专项监护、巡查和管理,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17.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组,牵头组织事故技术原因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各方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要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生产许可、执业资格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对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将追究有关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8.强化行业、舆论宣传和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一线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和反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行业员工安全意识事故防范自救互救和逃生能力。

19.加快建筑施工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2012年建成市级建筑施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要以专家为依托,要以大型企业为依托,要以专业设备调度为依托,加快建设市级救灾设备调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调备救援设备;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市、县两级建设行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2012年上半年前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成立本企业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本企业救灾设备库和应急资源信储备库。要建立完善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出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在企业内部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当地工程监督机构备案;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监、 公安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0.严格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把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工程开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质量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质量安全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方案针对性),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严把工程安全施工的准入关。

21、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要把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暗访,对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区及开发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在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的建议。

22.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安全评价机制,要依托市建筑业协会,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等服务性机构,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23.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要严格按照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号)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要依法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中要将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项目进行监督时要将项目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各相关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该项费用的使用台帐,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

24.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外地进肥企业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防事故单位逃避、逃逸,工伤人员得不及时救治和赔偿。

25.强制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技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作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制定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对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6.建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超标、或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单位和部门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按照市政府规定,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28.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不得担任建设行业企业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29.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监理和施工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安全生产严重违规、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进行通报,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产业扶持、证券融资、保险费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0.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打击非法建筑施工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打非联动协作机制。坚持经常性暗访巡查,加强重点区域专项检查,强化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打非”查处责任,明确各级建设工程执法监察机构 “打非”的职责。要加强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施工工程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施工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区(开发区)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发生事故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31.严厉惩处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吊销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资格等资质证书,并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相关资质,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委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系统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辖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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